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9號
- 原告
- 沈酩翔
- 原告
- 兼法定代理 沈武昌
- 原告
- 人
- 共同訴訟代理人
- 江大寧律師
原告與被告馮聰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
救助(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88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
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
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