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2號
- 原告
- 溫秀珍
- 訴訟代理人
- 黃耀平律師
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、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間
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438,65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
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90號受理中,
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事實摘要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-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,案由為國家賠償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-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,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。
-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