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1 分鐘讀完全文 380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2號

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

法官譚德周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142號

原告
溫秀珍
訴訟代理人
黃耀平律師

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、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間

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
為新臺幣(下同)1,438,65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

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90號受理中,

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
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,案由為國家賠償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