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4號
- 原告
- 張寶玉
- 訴訟代理人
- 劉家宏律師
- 被告
- 邱文忠
- 被告
- 何時聞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面積239 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/10,下稱系爭土地)於民國101 年10月14日所為夫妻贈與行為不存在,請求撤銷系爭土地於102 年12月2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夫妻贈與行為,及其上同段116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房屋(權利範圍全部,下稱系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,於102 年12月16日所為贈與行為及102 年12月2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。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19,000元,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86,600 元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被告何時聞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0,700 元【計算式:19,000元/ ㎡×239 ㎡×1/10+186,600 =454,100 元+186,600 元=640,7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2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