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6號
- 原告
- 林員郁
原告與被告馬兆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7,8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,930 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3
年度救字第77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6號
原告與被告馬兆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7,8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,930 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3
年度救字第77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