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9號
- 原告
- 謝保同
- 訴訟代理人
- 劉嵐律師
- 被告
- 許暖英
- 被告
- 王柏勳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面積592 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27/10,000,下稱系爭土地),及其上同段752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 號5 樓之6 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,於民國103 年3 月21日所為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,並請求被告王柏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;原告備位請求撤銷系爭房地於103 年3 月21以買買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即於103 年3 月2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。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39,162元,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83,100 元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03 年5 月3 日函在卷可稽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7,536 元【計算式:(39,162×592×127/10,000 )+283,100 =294,436+283,100 =577,536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79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