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5號
- 原告
- 莊棓旭
- 訴訟代理人
- 江順雄律師
原告與被告耀威儲配有限公司、余文耀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78
5,07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,021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
,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80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
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5號
原告與被告耀威儲配有限公司、余文耀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78
5,07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,021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
,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80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
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