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7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李黃隨芳
- 即原告
- 被上訴人即
- 被告
- 楊碧蘭
- 被告
- 胡宥羚
- 被告
- 胡紫宥
- 被告
- 胡文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0,000 元,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,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