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
- 上訴人
- 薛耀豐
- 上訴人
- 薛耀昆
- 被上訴人
- 薛家鈞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薛家鈞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3 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7,83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