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1 分鐘讀完全文 471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

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

法官朱慧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

上訴人
薛耀豐
上訴人
薛耀昆
被上訴人
薛家鈞
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薛家鈞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3 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7,83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4 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4   日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宗貝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,案由為拆屋還地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