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號
- 上訴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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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即原告
- 法定代理人
- 葉睿雙
- 上訴人
- 胡晶南
- 即原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自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4年4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06,452 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3,3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