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1 分鐘讀完全文 409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號

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

法官陳筱雯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45號

上訴人
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
即原告
法定代理人
葉睿雙
上訴人
胡晶南
即原告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自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
國104年4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06,452 元,應徵第二審裁

判費3,3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
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筱雯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帥雄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,案由為損害賠償等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