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2 分鐘讀完全文 646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2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

法官謝文嵐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802號

上訴人
張意將
被上訴人
張道禎

      曾俊益

      鄭百祥

      鄭雅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,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,以回復名譽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,500 元。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。其餘不得抗告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
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祥銘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,案由為損害賠償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