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2號
- 上訴人
- 張意將
- 被上訴人
- 張道禎
曾俊益
鄭百祥
鄭雅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,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,以回復名譽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,500 元。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