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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

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

法官林裕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

上訴人
陳福龍
被上訴人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麗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8,208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,8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3   月  13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3   月  13  日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淑芳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,案由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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