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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請求履行保證責任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4 年 03 月 13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裕凱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邱麗雯

  • 上訴人
    陳福龍
  • 被上訴人
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人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上 訴 人 陳福龍 被 上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8,208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,8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郭淑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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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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