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保證責任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
- 法官林裕凱
- 法定代理人邱麗雯
- 上訴人陳福龍
- 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上 訴 人 陳福龍 被 上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8,208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,8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淑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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