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
- 上訴人
- 陳福龍
- 被上訴人
-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麗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8,208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,8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