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22號
- 原告
- 林春雄
- 原告
- 蔡瓊璣
- 原告
- 前列林春雄、蔡瓊璣共同
- 訴訟代理人
- 周慶順律師
- 被告
- 鄭乃仁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夙慧律師
鄭瑜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文
原判決之原本、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、(六)第一行中關於「280萬元款項之贈與合意此節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280萬元款項之借貸合意此節」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、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