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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

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

法官何悅芳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88號

上訴人
即原告
施勝民
被上訴人
即被告
高春菊
訴訟代理人
丁玉雯律師

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

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,750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6,495元後,尚應補繳29,255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,356,94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,396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6,495元後,尚應補繳4,901 元」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所為補費裁定,就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數額係有誤寫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356,94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,396元,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
書記官 楊馥如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,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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