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施勝民
- 被上訴人
- 即被告
- 高春菊
- 訴訟代理人
- 丁玉雯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
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,750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6,495元後,尚應補繳29,255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,356,94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,396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6,495元後,尚應補繳4,901 元」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所為補費裁定,就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數額係有誤寫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356,94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,396元,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