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0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號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陸軍裝甲564旅砲兵營第二連
- 法定代理人
- 梁嘉恒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30 號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,未一併表
明上訴聲明;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
28萬7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,亦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7 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