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8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- 即原告
- 股份有限公司)
- 法定代理人
- 陳瑞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瓊華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18 號清償債務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2,97
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,9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