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1 分鐘讀完全文 341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8號

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18號

上訴人
即原告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即原告
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
陳瑞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瓊華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18 號清償債務事
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2,97

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,9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
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
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25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26  日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,案由為清償債務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