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3號
- 上訴人
-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即原告
- 法定代理人
- 簡永杰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69,3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4,2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