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,親授警察臨檢、檢舉魔人、科技執法、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
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
1 分鐘讀完全文 393
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

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

法官陳筱雯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33號

上訴人
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原告
法定代理人
簡永杰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

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69,3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

判費14,2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筱雯
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27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帥雄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,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