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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6號

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

法官謝文嵐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56號

上訴人
董慧英
被上訴人
林美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屬財產權訴訟,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;補費裁定不得抗告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祥銘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,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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