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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5號

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

法官陳嘉惠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55號

上訴人即

被告
薛杉輝
被告
薛杉昭
被告
薛志麟
被告
被上訴人即
原告
薛家鈞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755號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

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

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,經核算為新臺幣(下同)1,885, 875

元【計算式:民國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5,145元/㎡×占用土

地面積75㎡=1,885,875元】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9,566元,
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
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珮樺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,案由為拆屋還地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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