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5號
上訴人即
- 被告
- 薛杉輝
- 被告
- 薛杉昭
- 被告
- 薛志麟
- 被告
- 被上訴人即
- 原告
- 薛家鈞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755號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
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,經核算為新臺幣(下同)1,885, 875
元【計算式:民國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5,145元/㎡×占用土
地面積75㎡=1,885,875元】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9,566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