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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7號

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謝雨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07號

上訴人
劉第楠

上訴人與劉柏富、劉第雄因103 年度訴字第907 號返還不當得利
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
台幣1,079,74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,538元,未據上
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

訴,特此裁定。

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 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雅 姿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,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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