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7號
- 上訴人
- 劉第楠
上訴人與劉柏富、劉第雄因103 年度訴字第907 號返還不當得利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1,079,74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,538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7號
上訴人與劉柏富、劉第雄因103 年度訴字第907 號返還不當得利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1,079,74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,538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