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4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葉睿雙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自強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
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11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