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- 上訴人
- 即 鷹吉企業有限公司
- 被告
- 法定代理人
- 蔡得水
- 法定代理人
- 被上訴人即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原告
- 法定代理人
- 焦佑衡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4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
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以下同)80,000,000元,據此核算其
應繳裁判費為1,074,00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