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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
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

法官陳嘉惠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
上訴人
即 鷹吉企業有限公司
被告
法定代理人
蔡得水
法定代理人
被上訴人即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
法定代理人
焦佑衡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
104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

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以下同)80,000,000元,據此核算其

應繳裁判費為1,074,00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
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 4  月  2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 4  月  2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珮樺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,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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