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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

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

法官林韋岑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

上訴人
被告
高雄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
陳菊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

103 年度重訴字第306 號請求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,上訴人
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,176,000元,應
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,37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
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韋岑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銘仁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,案由為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