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
- 上訴人即被告
-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文章
- 被上訴人即原告
- 林信湧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43 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2
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,69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