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信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43 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2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,69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