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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

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

法官張俊文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

上訴人即被告
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文章
被上訴人即原告
林信湧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43 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
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2

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,69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
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2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張俊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2  日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,案由為清償債務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