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3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詹家甄
- 被上訴人
- 即被告
-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鄭正雄
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8,461,7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,27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