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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

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

法官黃宣撫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

上訴人
柯俊秋
上訴人
柯俊英
上訴人
柯俊明
共同送達代收人
陳美艮
被上訴人
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
法定代理人
孫建行
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

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

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( 下同) 74,622,533元【計算式如附

表所示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

判費1,003,116 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

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
定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,000元,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玲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 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 地     號  │ 面積  │ 公告現值  │ 權利範圍   │上訴人可得受之利益價額 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(㎡ ) │(元/ ㎡ ) │       │(新台幣:元)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○○區○○○段一小段│ 467㎡  │55,600元  │柯俊秋1分之1 │25,965,200元       │
│  │0000地號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【計算式:起訴時公告土地現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值55,600 元/ ㎡×面積467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㎡×權利範圍1/1 =   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25,965,200元】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○○區○○○段一小段│ 659㎡  │54,519元  │柯俊秋1分之1 │35,928,021元       │
│  │0000地號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【計算式:起訴時公告土地現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值54,519元/ ㎡×面積659 ㎡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×權利範圍1/1 =35,928,021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元】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○○區○○○段一小段│ 144㎡  │54,273元  │柯俊秋1分之1 │7,815,312元        │
│  │0000-1地號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【計算式:起訴時公告土地現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值54,273元/ ㎡×面積144 ㎡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×權利範圍1/1 =7,815,312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元】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○○區○○○段四小段│ 102㎡  │42,000元  │柯俊英、柯俊秋│3,213,000元        │
│  │0000地號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、柯俊明各4 分│【計算式:起訴時公告土地現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之1      │值42,000元/ ㎡×面積102 ㎡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×權利範圍3/4 =3,213,000 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元】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○○區○○○段四小段│ 54㎡  │42,000元  │柯俊英、柯俊秋│1,701,000元        │
│  │0000-1地號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、柯俊明各4 分│【計算式:起訴時公告土地現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之1      │值42,000元/ ㎡×面積54㎡×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權利範圍3/4 =1,701,000 元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】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編號5總計74,622,533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,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