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
- 上訴人
- 李穆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毅、林瑞圖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(500,000元×2 ),另一部份為請求登報部分,為非關於財產之訴訟,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,350元(16,350元+4,500 ×2 =25,350)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