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1號
- 債權人
-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顏正益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輝即漢妮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之依據?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1號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輝即漢妮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之依據?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