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7號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高雄市政府
- 法定代理人
- 陳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錦鈴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,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5萬
7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
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
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