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勞訴字第15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勞訴字第156號
- 原告
- 石庭瑋
- 訴訟代理人
- 孫志鴻律師
- 被告
- 潘忠良即坤毅食品行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,同時聲請訴訟救助,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上開裁定已於10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,經本院鳳山簡易庭以104年度鳳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後,被告不服提起抗告,並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233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,並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