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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3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

法官林玉心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23號

上訴人
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
即原告
法定代理人
連上堯

上訴人與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23號
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

額為新台幣135,715,02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750,566
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

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

,特此裁定。

又上訴人上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已有變更,請補正變更資料

及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到院,以利併送上訴。

另請上訴人併補正上訴理由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3   日

         工程法庭   法 官 林玉心
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3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山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,案由為損害賠償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