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3號
- 上訴人
-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
- 即原告
- 法定代理人
- 連上堯
上訴人與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23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135,715,02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750,566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又上訴人上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已有變更,請補正變更資料
及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到院,以利併送上訴。
另請上訴人併補正上訴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