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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

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

法官郭宜芳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聲字第86號

聲請人
陳有鵬
聲請人
陳有偉
聲請人
李有年
聲請人
王惠容
聲請人
王慧全
聲請人
李紹緯
聲請人
任蓮華
聲請人
李卓儒
相對人
國防部海軍司令部
法定代理人
陳永康

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抗告駁回。

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;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、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442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裁定後,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30日送達聲請人,惟抗告人遲至104 年4 月10日始行提起抗告,有送達證書及抗告狀收文章戳在卷可考,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
書記官 陳美月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,案由為停止執行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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