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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

法官譚德周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47號

原告
陳聰傑

原告與被告薛西全等4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96,627 元,應

徵第一審裁判費31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,案由為損害賠償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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