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2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3號
- 原告
- 陳聰傑
原告與被告陳三兒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391,70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3號
原告與被告陳三兒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391,70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