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3號
- 原告
- 張光正
- 原告
- 張光偉
- 原告
- 張光明
- 原告
- 張愈華
原告與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
7,000,000元、12,000,000元、7,000,000元、60,107,289元,
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張光正70,300元、張光偉117,600元
、張光明70,300元、張愈華540,968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
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60 號),如經本
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
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
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