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1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7號
- 原告
- 郭靜純即郭蘭英即郭融珍
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蘇曉虹間確認退休俸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327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7號
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蘇曉虹間確認退休俸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327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