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
- 上訴人
- 楊豐茂
- 即被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飛平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48,42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,67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飛平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48,42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,67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