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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

法官管安露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

上訴人
即被告
吳俊毅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仰平因104 年度訴字第1130號損害賠償事件
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129,57

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,2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
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
定。
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 8   日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蓉柔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,案由為損害賠償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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