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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

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

法官陳嘉惠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

被告
薛志麟
被告
薛杉輝
被告
薛杉寅
被告
薛杉旗
被告
薛杉昭
被告
薛富雄
被告
薛海龍
被告
薛郭勸
被告
被上訴人即
原告
薛家鈞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
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25,000元,應
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,5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彥伶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裁判,案由為拆屋還地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