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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

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

上訴人
即被告
台灣螺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孫冠鈺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安因104 年度訴字第1661號回復原狀等事
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
)1,63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,7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
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

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2 月   18  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2 月   18   日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,案由為回復原狀等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