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
- 上訴人
- 趙黃彩鸞
- 上訴人
- 陳俊雄
- 被上訴人
- 涂惠垣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為確認及債務人異議之訴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 元、2,800,000 元,上訴人全部敗訴,故提起上訴之利益即為7,6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,3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