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8號
- 上訴人
- Michael James Brown 柏翔
- 即原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佩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5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已以106年1月19日書狀聲明僅
就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對被上訴人請求新臺幣(下同)158,000元
旅費部分上訴,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5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,4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