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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8號

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

法官陳筱雯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428號

上訴人
Michael James Brown 柏翔
即原告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佩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
105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
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已以106年1月19日書狀聲明僅

就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對被上訴人請求新臺幣(下同)158,000元

旅費部分上訴,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5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
費2,4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
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
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
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帥雄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,案由為清償債務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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