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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4號

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

法官張俊文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54號

上訴人即被告
江正泉
送達代收人
駱怡雯律師
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法定代理人
聞振國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45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
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95,
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官 張俊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佳彬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,案由為拆屋還地等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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