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號
- 上訴人即被告
- 吳清良
- 上訴人即被告
- 吳文生
- 上訴人即被告
- 吳錦福
- 上訴人即被告
- 吳金木
- 被上訴人即原告
- 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重劃會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春財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7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89
6,8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,1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