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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號

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

法官張俊文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78號

上訴人即被告
吳清良
上訴人即被告
吳文生
上訴人即被告
吳錦福
上訴人即被告
吳金木
被上訴人即原告
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重劃會
法定代理人
林春財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7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上
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89

6,8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,1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官 張俊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,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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