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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3號

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

法官高瑞聰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903號

上訴人
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涂世杰

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

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4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
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05,988

元(701996元+0000000元=2,105,988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

,8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毓琦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,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等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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