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
- 上訴人
- 劉紀宗
- 即被告
- 卓敏俊
- 共同訴訟代理人
- 黃俊嘉律師
孫安妮律師
黃郁雯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7,114,355元(見卷第117 頁),應繳裁判費為243,984 元,上訴人已繳242,796元,尚應補繳1,1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