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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

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

法官楊佩蓉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

上訴人
劉紀宗
即被告
卓敏俊
共同訴訟代理人
黃俊嘉律師

      孫安妮律師

      黃郁雯律師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7,114,355元(見卷第117 頁),應繳裁判費為243,984 元,上訴人已繳242,796元,尚應補繳1,1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;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錦祥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,案由為返還土地等,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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