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
- 上訴人
- 吳記食品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搖
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
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,029,716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,59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