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國興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順仁間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,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
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
57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上訴。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順仁間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,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
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
57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