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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
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

法官王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

上訴人
即原告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高明賢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琴、李棍山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

訴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,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

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14萬7062元,應徵第二審裁

判費33萬6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
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

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

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
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
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茹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,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