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6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66號
- 異議人
- 蔡政璜
- 相對人
- 佛教慈濟護法會
- 相對人
- 兼法定代理 釋證嚴
- 相對人
- 人
- 相對人
-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- 相對人
- 兼法定代理 李依珊
- 相對人
- 人
- 相對人
-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建平
人 樓之1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,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 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裁定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異議駁回。
理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前項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民事訴訟法(下稱本法)第511 條第3 款前段及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。亦為本法第240 條之3 所規定。故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聲請事件,如認債權人請求,於法不合,予以裁定駁回,或認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,而駁回該部分之聲請者,債權人就該駁回處分,亦不得以異議方式聲明不服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榮父冤亡,大眾銀行高雄分行未看護榮父夫妻生活存款,轄區有過失責任。慈濟財團不法收盡榮父夫妻生活費存款,疑涉不確定故意或重大過失。76歲老母身無分文,致其生活貧困,買水煮粥但無鹽,腳滲血,險喪命,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給付新台幣(下同)6 千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到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(原支付命令或記載相對人應連帶給付4 千萬元及遲延利息,或記載相對人應連帶給付3 千萬元及遲延利息)等情,爰聲明:廢棄原裁定。
三、經查,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未於聲請狀具體表明請求原因事實,經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裁定命異議人應自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4 年2 月13日送達異議人乙節,有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,堪予採認。其次,異議人雖於104 年2 月13日具狀補正,然依其書狀記載內容觀之,仍未具體敘明相對人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,本院司法事務官遂以異議人未依法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有違本法第513 條規定,予以裁定駁回乙節,亦有裁定正本在卷可按。揆諸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聲請事件,既認異議人請求,於法不合,予以裁定駁回,異議人就該駁回裁定(處分),自不得聲明不服。而按異議人對於原裁定,既不得聲明不服,其聲明異議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異議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,尚無違誤。又異議人對於不得聲明異議之裁定,提起異議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結論:本件異議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