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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2號

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

法官鄭峻明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112號

上訴人
即被告
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麗環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東隆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
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

額為新台幣19,293元,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,500 元,未據上訴
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
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
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鄭峻明
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麗珍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,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